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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9月4日以来,我市长江沿线及其以北地区出现了一次强降雨天气过程。截至9月8日,已造成23个区县(自治县、市)563.83万人受灾,因灾死亡75人,伤病2513人,房屋倒塌4.45万间、损坏29.67万间,紧急转移安置18.57万人。此次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31亿元,目前灾害仍在持续。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灾区党委、政府全力以赴,及时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为进一步支援灾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募捐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条件的企业职工、驻渝部队和武警官兵中开展,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二、捐助的组织和接收方式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发动,驻渝部队和武警官兵的捐助活动请重庆警备区负责布置发动。以上单位收到认捐款后,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以下同)缴纳,收到的衣物交单位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二)有条件的市级企业职工的捐助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发动,企业及职工的认捐款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企业滞销物品的捐赠,由企业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认捐,书面确认捐赠的品种、数量、金额、捐赠意向后,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调运。职工捐赠的衣物由企业交到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收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捐赠的款物后,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凭据(捐赠物资接收凭据)。各捐赠单位以捐赠款物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所接收捐款的70%上缴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安排,30%用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所接收的捐赠物品由市政府统一分配,分别发送。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全部用于解决辖区内城镇贫困户、农村五保户、重灾户的生产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五)凡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发给证书。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的,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予以表彰。凡单位、团体捐款10万元以上的,可举行捐赠仪式。 
  三、捐助活动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各单位接收的职工认捐款物和缴纳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各级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接收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捐助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9日至9月12日),各级政府、各部门层层布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单位、团体、职工踊跃参加。 
  (二)组织接收阶段(9月13日至9月24日),由各单位、团体、部队组织认捐,并向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款物。在本阶段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报告接收情况。 
  (三)分配、发送、总结阶段(9月25至9月30日),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按市政府决定分配款项、发运物资。整个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 
  五、捐助活动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发动。领导要积极带头,号召职工积极参与,踊跃捐赠。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这次捐助活动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踊跃捐赠的社会氛围。各级财政要解决开展捐助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交通、市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好开展捐助的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捐助活动顺利开展。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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