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对文化经营单位收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函》(黑文函[200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各级文化部门对文化经营单位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按每证60元收取工本费,年审时不能再收费。
各级文化部门对文化经营单位颁发各类许可证并收取工本费后,不得再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
二、上述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件的制作、审核和发放等项费用。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三、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限两年,期满后另行审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