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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把上海建设成为开放型、多功能、产业结构合理、科学技术先进、具有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全面贯彻执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推行以发展房地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房屋、土地商品化经营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完善城市的整体功能,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现就上海实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经科学论证,确定城市建设近期发展目标,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开发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适区和对外开放区等)的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正确部署开发区及相关社会分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妥善安排建设进度。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开发区的结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详细规划除极少数特殊地区外,均由各区为主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开发区的规划不仅要确定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而且要安排好与开发区相关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系统工程的规划。
  (三)在实施开发区规划时,有关部门应注意安排好区内的居民动迁、单位安置用地和相关的农业水系以及带征土地的利用,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创造条件。

  二、改革城市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改变目前下达城市建设计划的办法。今后凡在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其建设计划统一综合下达给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相关的区域性市政公用、供电、电信等系统工程的专业规划、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的编报、设计的招标和委托,仍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计划下达给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建设进度要与开发区内的建设相适应。
  (二)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应根据开发区的详细规划,与有关部门联系后,编制开发区的实施规划、计划任务书和综合开发计划,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由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三)调整城市建设投资安排渠道。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投资,属于住宅配套费、增容费等安排范围的,由住宅配套费、增容费等安排,不属于这个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基金会”统筹安排。

  三、推行房屋、土地商品化经营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
  (一)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二)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开发公司应根据审批用地范围,负责征地动迁,进行“七通一平”(通上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煤气、道路和平整场地),达到具备进行地面建设的条件。
  (三)凡经批准安排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由开发公司统一组织建设,不再单独划拨土地。建设单位可用投资向开发公司预购房屋。少数特殊项目昆市建委批准,可以自行组织建设,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开发公司支付建设用地开发费。
  (四)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内组织建设的住宅、厂房、仓库、旅馆、商场、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屋,可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承租,开发公司也可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定金。根据规划,新居住区内的社会福利性房屋,如地段医院、文化馆、养老院等,由开发公司投资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开发公司交各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给所属单位专房专用,建设资金在开发公司上交市、区“城市建设基金会”的利润中冲销。
  (五)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格,实行级差基价制。建设用地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商品房屋的价格构成,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土寺管理局制定。商品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房屋价格构成具体议定。个人购买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由市建委统一制定。

  四、积累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经税务部门批准,自经营之日起3日年内免交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二)各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批准免交所得税期间,其经营所得利润50%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开发建设的扩大再生产;50%上交区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用于区城市建设。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企业(除市居住区开发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特种资金的开发公司、各系统非盈利性住宅开发公司等外)经营所得利润的50%留给企业,用于开发建设的扩大再生产;30%上交市城市建设基金会,20%上交区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用于市、区城市建设。
  (三)开发公司的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五、运用综合开发和商品化经营方式,开发新区,改造旧区
  市、区开发公司在开发新区时,原则上应承担旧区改建任务,使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紧密结合。
  旧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应从疏解城市人口出发,积级动员居民拆迁户到新区安家落户,以发挥土地级差优势,更好地实行房屋商品化开发。

  六、引入竞争机制,搞好开发区的建设
  (一)开发区的开发建设,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承担任务的开发公司。由该公司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按照批准的综合开发规划、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具体安排建设进度。
  (二)开发区的设计,由开发公司组织招标,择优确定设计单位,实行设计单位总包负责制,有关供电、电信、上水、煤气等专业设计,由其分包给相应的专业设庆院或部门承包,实行总分包负责制。经设计总包单位同意,也可由开发公司发包给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各专业项目的设计,但设计总包单位应包责协调。
  (三)开发区的施工,由开发公司组织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单位总包负责制。有关市政公司设施的专业施工,由其分包给相应的专业施工单位承包,实行总分包负责制。现场施工的协调指挥,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
  (四)开发区的建设,应做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环境的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充分发挥投资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七、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的管理职能和积极作用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范围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或组织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在本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的管理;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的各开发新区和旧区的综合开发计划的贯彻行情况;负责对本区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开发区建成后的有关各项城市管理工作。

  八、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解决全市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建委、计委、经委、农委、市政府财贸办、教卫办、市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环卫局、环保局、园林局、电力工业局、邮电局、公安局、建设银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参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开发区综合开发实施计划,协调解决综合开发中的矛盾。各区可根据需要,相应将原区建设指挥部调整、充实为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二)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开业的开发公司的资质复查和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的开业审批、资质审查,并制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等工作。

  九、郊倒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可参照本通知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办法。

  十、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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