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委组织部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开设零余额帐户的通知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精神,现将新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审批表(见附件1)送你行,请你行通知相应的分支机构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账户开设过程中涉及预算单位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具体事宜,请主动与预算单位联系。各代理银行请在12月18日前,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账户开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书面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请主管部门按《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格式,将所属单位拨款印鉴卡统一归集后一式两份于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附件:
1、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账户审批情况表(略)
2、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账户开户情况汇总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