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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市政府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如果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实行日报送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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