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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中若干问题的补充代电通知

  《关于本市实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中若干问题的代电通知》([1997]沪国税退便发36号文)下达后,各单位又提出若干问题,现经研究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问题:
  出口企业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于8月底全部清算完毕。此后不再受理1996年度退税。

  二、关于退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原币币制确定问题:
  为了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规定退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原币币制用“美元”表示。采用其他币制成交的出口业务在填列退税申报表时全部换算成美元,并在外销发票上注明汇率及折合美元数。

  三、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销售额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出口企业在填列出口退税申报表时,不得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包括在内。

  四、关于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问题:
  [1997]沪国税退便发36号第二条“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有误。应改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实征关税
  当海关实征关税为零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料件到岸价格。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处理问题: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未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鉴于出口企业根据沪国税退[1997]20号文规定在每月预申报时已按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抵减了不予免、抵、退税额,为了防止重复免、抵税,对于上述海关补征的增值税中相当于按征税率与退税率差率计算的份额,出口企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应计入成本处理。前已制发的[1997]沪国税退便发36号第五条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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