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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青政办[2002]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依据国务院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此次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为: 
  1、规划编制情况。重点检查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编制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报批工作情况。 
  2、城镇规划执行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已经批准的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有无随意修改规划、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和违反规划占用土地的不法行为;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检查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得到严肃查处以及查处情况;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情况。 
  3、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建立情况;检查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土地,建设经营性开发项目和非法开山采石破坏山林植被及景观资源的情况;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检查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4、规划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重点检查了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及人员素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问题。 
  5、检查城镇规划区内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所有制土地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问题。 
  二、检查的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自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组织进行,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区进行抽查工作,检查结果由省建设厅汇总后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请各地区于9月1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赴各地进行抽查的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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