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