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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助长了会计工作程序的混乱,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深圳市市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从199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目前这项活动已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普遍展开,有力推动了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设,成效显著。继续积极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深入开展是我市2000年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现就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分标准将随之调整。新评分标准颁发后,尚未通过考核确认的单位一律按照新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考核;已通过考核确认的单位,应根据新标准自查,财政部门在今后两年一次的抽查中,按照新标准进行考核检查。

  二、我局将于2000年7月召开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阶段总结大会,通报我市1998年至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情况,表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对未开展规范化工作的单位进行督促。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除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验收外,其余外商投资、股份制、外驻、内联、私营等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与财政部门核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程序如下:
  (一)各企业根据《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后,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规范化考核书面申请。
  (二)各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自主委托有审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有审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待后公布)。
  (三)各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后,将审查报告送达相应的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收到有关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后,确认申请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并颁发证书。
  (五)财政部门可对已取得合格审查报告的企业进行复查。

  四、根据《深圳市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2001年底前未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单位,财政部门将给以通报,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其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从2001年起一律不予年检,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迅速转知下属单位。

附件: 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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