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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大众捷运系统运价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捷规字第094000081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议大众捷运系统运价,特设台北县政府大众捷运系统运价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之职权为审议大众捷运系统运价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16人,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副县长兼任;1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本府财政局局长。

(二)本府建设局局长。

(三)本府交通局局长。

(四)本府主计室主任。

(五)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室主任。

(六)台北县政府消费者保护官1人。

(七)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代表1人。

(八)台湾省会计师公会代表1人。

(九)学者专家6人。

四、本会委员任期为3年,期满得续派聘之。但出席代表机关出任,应随其本职进退。

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府捷运工程队(以下简称本队)队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六、大众捷运系统运价案,应由本队初核后,送请本会审议。

七、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为主席。

八、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九、本会开会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十、本会非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十一、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二、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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