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90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及奖励,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机构办理。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具备下列具体优良事迹之一者,得被评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
一、对于冷冻空调相关设备或技术,有重要研发成果。
二、办理冷冻空调相关服务,有重大成效。
三、适时制止或减少灾害之发生。
四、参与政府机构有关冷冻空调业政策规划之制定或推动,有重要贡献。
五、其它有关提升冷冻空调业之具体绩优事迹。
第4条 冷冻空调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参与绩优冷冻空调业之评选:
一、最近三年内曾以不实文件或资料参与评选。
二、最近三年内曾因违反法令,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处分。
三、公司或商业设立登记未满三年。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应成立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时解散。
第6条 评选委员会置评选委员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代表;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相关机关、专家,学者及主管机关有关主管人员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之组成,机关代表不得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一项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7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之评选,得依参选业者之等级办理。
第8条 经评选委员会决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一、公开表扬。
二、颁发奖状、奖牌或奖章。
三、颁发奖金。
第9条 经评选为绩优冷冻空调业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迹提出申请。
第10条 绩优冷冻空调业评选申请作业程序及书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