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退(离)休职工生活,改变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退(离)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状况,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地处我市的中央、省、市属独立核算的全民所的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论本单位有无退(离)休职工,均必须参加市退(离)休基金统筹。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混岗的计划外用工,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的职工,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社会统筹。
铁路系统、东北电业管理局驻抚企业、公路系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抚顺矿务局和农林系统暂不参加统筹。“三资”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统筹办法另定。
三县、顺城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县、顺城区政府批准的办法实行本地区统筹。
第三条市劳动保险机构(隶属市劳动局),负责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离)休基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四条参加统筹的单位,按以下项目到劳动保险机构领取退(离)休人员经费:
(一)离退休费:
1、离休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4、加发的退休补贴费;
5、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6、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7、离休老干部生活补贴费;
8、离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
9、离退休干部书报费。
(二)各项补贴:
1、煤粮补贴;
2、副食品价格补贴;
3、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4、肉食补贴;
5、燃料补贴;
6、冬季取暖补贴;
7、洗理费。
(三)保险待遇及其它费用:
1、因工致残护理费;
2、因工至残补助费;
3、丧葬费;
4、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6、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7、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8、易地安家补助费。
第五条退(离)休基金提取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按照本单位实际支付退(离)休金的50%提取;另一部分按照本单位参加统筹职工实支工资总额的12.5%提取。
统筹的退(离)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指标解释为准,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一律无效。
第六条参加统筹的单位必须于每月二十日前到市劳动保险机构办理退(离)休基金交纳手续,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存入的退(离)休基金按城乡个人储蓄利率计息,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每逾期一日加收0.5%计算)。对弄虚作假、少报冒领单位,除补交统筹基金和滞纳金外,并按有关财政法规处罚。退(离)休基金的存储利息和加收的滞纳金均转入统筹的退(离)休基金。
新参加统筹的单位,须先交一个月的统筹退(离)休基金做为周转金。
第七条市劳动保险机构在收缴的退(离)休基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积累金,以备调剂使用;提取1.08%作为管理费(含上交省0.08%),用于保险机构承办业务,开展宣传等。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征税和附加费。管理经费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第八条市劳动保险机构有权检查参加统筹企业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九条实行退(离)休基金统筹后,退(离)休职工与企业隶属关系不变,其正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退(离)休职工的退(离)休金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市政府发的《抚顺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离)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