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本级实际,补充意见如下:
一、加强教育劳务的税收征管,有利于社会纳税环境的改善,各分局应加大对学校的税法宣传,认真做好纳税辅导。
二、普通学校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教委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以下简称上述学校),为学生(员)提供学习书籍等资料、食宿而取得的收入,可并计教育劳务收费全额,按《通知》规定,填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上述学校向学生(员)或其他单位提供教育劳务的同时,收取的赞助费收入可并计教育劳务收费全额,按《通知》规定填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对学生(员)或其他单位提供除教育劳务外的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而以赞助费名义向对方有偿取得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教室、房屋出租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减免营业税报批时间,按照市地税局浙嘉地税一函[1999]128号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