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22号),福州市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6308公顷(其中耕地53.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929公顷、未利用地0.294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794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2.111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5.6308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