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工业生产中副产工业盐产品有关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对工业生产中副产工业盐产品购销活动的管理,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依照《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作其他用盐销售的省内工业生产中副产工业盐产品,核定其收购价格为每吨110元(无税),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收购;供应价(无税)以收购价为基价,加包装袋费用、实际运杂费,再加11%的综合费率制定,原则上在当地销售。具体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以下计价公式核定。计算公式为:
供应价=(收购价+包装袋费用+实际运杂费)×(1+11%)
以上价格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