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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01.29.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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