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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科(局)副职负责人;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省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任免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通知书,并向本人发给任命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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