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867号)中第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办理产权变更”。经研究,对这一产权变更的有关契税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得产权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书面通知之日;
三、计税依据为:原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出资总额;
四、纳税申报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