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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联合接待处置小组办公室通告(第二号)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专项治理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了加大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力度,现就有关清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有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必须于2004年1月1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确有困难的,应于1月10日前最少要支付三个月工资,确保民工过好双节,剩余部分要制定出详细的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二、对恶意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在1月10日前拒不清欠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1.凡属建筑企业的,依照《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外地企业清出西安建筑市场,本地企业停止其招投标资格。
  2.工商部门将结合年检(贴花验照)和重信用守合同评选先进工作,年检(贴花验照)不予通过,限制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其重信用守合同评选先进。
  3.人民法院将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依法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因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民法院将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或先予裁定限期支付。
  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和加发相当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特此通告
西安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联合接待处置小组办公室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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