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第150号《关于协调出租车客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进入公路从事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
按核定的营运座次(驾驶员座位除外)实行定额征收,每座每月24元。
三、执行时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