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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第150号《关于协调出租车客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进入公路从事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

  按核定的营运座次(驾驶员座位除外)实行定额征收,每座每月24元。

  三、执行时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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