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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加强配合,制订信息传递单,定期互通情况,或召开定期的信息协作会议,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各类组织机构的名称、数目,以发现应当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同时,要结合当前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参照本《办法》选择有效的税务登记稽核方式,切实做到应管不松、应征不漏。

  二、《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统一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样式目录及其使用说明》(1996年编制)规定的式样使用。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纳税人资料档案。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省局将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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