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和有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与北京假肢矫形中心、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经营部、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雪亮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作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现予以公布。
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取消服务协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