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会(2003)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