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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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