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电厂排放粉煤灰使用费用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黑土建发(1988)第164号《关于电厂排放粉煤灰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第  条,电厂排放粉煤灰在优先保证排灰单位利用的前提下,用灰单位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一般双方不得向对方收费。

  二、根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建材政法字(1988)35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排灰单位,对用灰单位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特别是还能减少灰场占地的,可适当给予补贴,但双方要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商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