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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蓟县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天然气建设工程费的请示》(蓟价字[2004]33号)收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103号)和《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县在城区内进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时收取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每户每套灶具2000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纳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础设施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 
  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每户每套灶具2000元,由住户个人交纳。 
  三、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界定范围为:从气源站(含土建、征地、调压站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城镇主干管网铺设及安装(含阀门、凝水缸)、住宅小区庭院管网铺设及安装(含中、低压管道、阀门、凝水缸及调压箱)到户内管道、阀门及表、灶安装(含表及表、灶安装费,不含灶具费)。 
  四、延伸服务收费须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蓟县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和补建、补漏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津价房地[2003]46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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