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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健全我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机构 
  各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要按照3个“1/3”的要求组建管委会。即:各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沈阳地区管委会要有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房改办或房产局(建委),不能设在管理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管委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沈阳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选后,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建立管委会会议制度,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管委会委员要低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城市政府予以解聘,更换新的委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搞好机构调整工作 
  各市要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每个城市只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要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做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重点要抓好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现有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视当地实际情况改组为所属城市管理中心的办事处,人、财、物由城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少数管理较规范、资金规模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行业原管理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组为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调整后的管理中心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城市政府,不得隶属、挂靠任何部门、单位或与其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凡隶属、挂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原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各项资产必须认真清理。审计机关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单位贷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必须明确还款责任。新设立的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城市政府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中心的级格、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由各市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和业务发展前景确定。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批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管理机构的富余人员,由原挂靠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管委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一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家。坚决清理和取消上述5家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或调整住房公积金存储数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加大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建立对项目和单位贷款以及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及其他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对管理中心用其他住房资金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今年底要收回50%,明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清理回收工作各市政府负总责,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催缴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单位确有困难,需停、缓缴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履行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要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方便职工贷款。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除购买新房可以贷款外,对于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购买“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都应当给予贷款。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明确职责,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加强省级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省建设厅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网,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定期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城市进行纠正,涉及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建立各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制度。要通过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丰富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年度公报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管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已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省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市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有关责任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管理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负责人和违规办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解聘,并不得在住房公积金相关单位重新聘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要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禁借机构调整之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和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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