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齐齐哈尔市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型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和两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养路费(以下简称小拖养路费)征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拖养路费是按照国家“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交通部门向有车(指应征范围内车辆)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专项资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决定减免。 
  第三条 小拖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小拖养路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征稽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处设小拖养路费征稽办公室,编制5人;各县(市)、区设征稽所,编制3~5人;以年收百万元为基数,每超十万元可增设一人,各乡镇可设代征员1人,人员均从交通系统内部调剂,不另增编,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各级征费部门、人员职责 
  一、认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 
  二、加强管理,按章征费,做到应征不漏。 
  三、有权上路进行定点或流动稽查征费,必要时可对车辆集中的停车场站、货场、码头等地进行重点稽查。 
  四、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和车辆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留其证照、车辆,填发“养路费征稽扣留证”责令限期到指定的征稽部门接受处罚。 
  五、有权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行小拖养路费缴纳情况的年度审验。 
  第六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按省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袖标,持《黑龙江省小拖养路费征收检查证》。执行公务时应文明、礼貌、坚持原则、依法稽征,不断提高征稽工作的水平。 
 
 
第三章 征 收 范 围 
 
  第七条 征收范围:齐齐哈尔市所辖区域内从事营运或农用20马力(14.7千瓦,下同)以下(含20马力)小型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含轻便)、从事营运的畜力车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养路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 
  一、小型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核定,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标记功率每20马力(14.7千瓦,下同)折合1吨核定(10马力(7.35千瓦,下同)以上不足20马力按20马力核定,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核定):从事营运的小拖按我省现行汽车养路费标准全额征收;农用拖拉机全市统一按50%减征,即每月征收80元。 
  二、摩托车,后三轮每月每台70元,两轮(含轻便)每月每台7元,侧三轮每月每台9元。 
  三、畜力车,单套每月每台8元,双套每月每台28元,多套每月每台40元。 
  第九条 征收方法 
  一、车主于每月25日至月末前到当地征稽部门缴纳下月养路费,发给一个月的缴讫证。 
  二、1月5日前一次交8个月的减征一个月的养路费(即交7个月的),发给全年的缴讫证。 
  三、在银行开户的车主可通过银行结算,未开户的以现金结算。 
  第十条 各代征部门将所征养路费存入银行小拖养路费专户,于每月30日前上解县(市)交通局小拖养路费专户。 
 
 
第四章 车籍及票证管理 
 
  第十一条 车籍管理 
  一、建立小拖总台帐,并按车属单位和个人分别建立车辆征费台帐。 
  二、新增车辆领取牌证后应于5日内到当地小拖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三、车辆转籍、过户,应先到征稽部门结清养路费,再凭有关手续办理车辆转籍。 
  四、车辆落籍,应持转出地征稽部门出据的养路费已结清等有关手续,到当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五、车辆报停,必须在月末30日前将两只牌照和行车执照交存征稽部门,从下月起停征养路费;重新启用时,持“停驶车辆牌证存取证”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车辆报停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当月报停当月启用的征全费,次月启用的,停驶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养路费。 
  六、车辆报废,于当月持有关证明、牌照和行车执照到征稽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从下月起停征养路费。 
  第十二条 票证管理 
  小拖养路费征收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养路费缴讫证,由省公路局发给市,市再发给各县(市)、区,罚款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发。 
  小拖养路费票据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行车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不补。 
 
 
第五章 稽查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车辆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拖、欠、漏、逃小拖养路费在3个月以下的,除责令补交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5%的滞纳金。 
  二、对连续拖欠、漏、逃3~6个月的除按第一款进行处罚外,并处应缴费额30%~50%的罚款。 
  三、对连续拖、欠、漏、逃6个月以上的除按第一款进行处罚外,并处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四、对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养路费,又拒不接受处罚的,征稽部门有权扣其车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拍卖,以资抵费,余款退还车主。 
  五、对本县、区以外未交费车辆,除收当月全额养路费外,按其拖欠养路费期限追缴滞纳金,并通报其所在地征稽部门补收其余额。 
  六、对无牌照行驶、报停后偷驶和借用、盗用、伪造牌照的除追缴全年应缴养路费和每逾1日应收取的缴费额5%滞纳金外,并处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七、对借用、涂改、盗用、伪造养路费票证的,除追缴全年应缴养路费和每逾一日应收取的缴费额5%的滞纳金外,并处应缴费额3倍的罚金。 
  第十四条 违章 车主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7日内向征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征稽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使 用 管 理 
 
  第十五条 收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当年收缴次年支出,计划管理,量入为出。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将每月收缴的养路费全额逐月存入“小拖养路费银行专户”(滞纳金及银行利息视为养路费收入),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坐支、平调。 
  第十七条 使用方向。坚持取之于车、用之于路。其中80%必须用于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20%(市3%,县、区17%),用于小拖征费部门的行政支出、奖励和自身完善。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年初由市交通局下达各县(市)、区小拖养路费收支计划,报省公路局备案,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交通局,应严格按计划办事,按进度拨款。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和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审计、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每月征费统计报表及年终决算,由县(市)、区交通局编制,分别报送市交通局计划、财务科和市公路管理处审查并由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二十条 超收分成办法、超收奖励办法、查漏补收使用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制定办法后,按省政府办法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