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帮助各类创业人士取得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守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对于下岗、失业职工,伤残、烈军属人员等尝试创业的特困户登记注册,如无前置审批条件,可颁发临时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在6个月内。
二、对于从事涉及前置审批项目行业的创业者,工商部门应及时宣传、引导其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并将其名单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
三、对于经营项目中既有许可经营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的创业者,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并注明“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同时,对经营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及时将其姓名、地址、项目名称等情况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待核发相关许可证后,再办理增加其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四、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对于沿街不得从事加工但可以经营铝合金的经营户,可核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材料销售”。
五、对于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但拆迁公告未下发的区域,申请者应提交“拆迁时无条件停业”的书面承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工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注明“本照和经营时间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六、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时,如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可提交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但该证明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七、块状经济园区、再就业一条街以及区街、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内的经营户,应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经营。
八、加大执法力度,为全民创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无产品质量保证、危及人民身体健康,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者,要及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要坚决取缔。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负责对其规范或取缔;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相关前置许可部门负责对其规范或取缔,工商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市工商局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