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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第四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分局:
  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安排,我市地税系统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对全市各类市场和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保证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类市场和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业。各类市场是指出租摊位进行经营的各类市场。同时,由于部分市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各单位实施检查前应主动与本地区工商部门取得联系,掌握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市场,(市级各类市场名单市局将另行通知)将其列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全面规范各类市场的纳税行为;交通运输业专项检查包括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业(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除外)和地下铁路运输。市内交通运输业和其他种类的运输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1号)的要求,各单位在开展本次税收专项检查时,应将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重点并进行单独统计和总结,加强对这两个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规范和管理,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做好专项案头稽核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衔接工作
  为保证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单位应根据专项案头稽核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专项案头稽核工作并于10月12日前将转入专项检查的户数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做好专项案头稽核与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确定转入专项检查的标准,科学确定本次专项检查对象。

  四、合理安排检查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
  针对本次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案件的检查情况,市局将适时安排查前培训。同时,鉴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检查人员,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及时组织案件汇报,反映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达到标准的重大案件,保证优质高效完成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的统计总结工作
  为准确及时反映税收专项检查成绩和问题,各单位应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工作,认真填写市局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其中各类市场和交通运输业应分别进行统计并于1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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