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监督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坚决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二、认真学习《监督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政府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种形式,并在内容和程序上作了具体规范。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安排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全面准确地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认真履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创新。要切实加大《监督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阵地的作用,及时反映学习贯彻情况。
三、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监督法》真正落到实处
在《监督法》正式实施以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监督法》正式施行后,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真正得到落实。
一是认真作好专项工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作好专项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对其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工作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三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和《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法制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四是继续做好接受询问和质询工作。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责任部门要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质询。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交由政府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答复,并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