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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


国税明电[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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