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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南平树人高级中学学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南平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正式核定南平树人高级中学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0)2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南平树人高级中学学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南平树人高级中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费字2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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