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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转制中有关政策的补充

市有关区、局及其所属科研院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精神,促进市属科研基地改制,并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现就市属院所转改制工作有关政策制定补充意见如下:
  1.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包含转制前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有事业费拨款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转制时市区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2.转制前原有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2000年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10年,即每人15万元向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
  3.转制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承担的每个提前退休人员年养老金金额×其提前退休年限之和、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2000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提前退休人数×平均提前年限计算,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
  4.原由单位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活动费、管理费和福利费等费用仍由改制后单位负担。
  5.市属科研院所改制时,其国有资产转让性收益按规定上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市属科研院所改革转制时需支付的改制费用。
  6.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按市劳动局锡劳险[2001]5号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7.截止2001年6月30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人事局批准办理提前退休。
  8.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其转制实施方案经市科委、体改、财政、国资、劳动、人事、编办等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后,凭转制批文于2001年6月30日前到市人事局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批准手续。
  9.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应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具体按无锡市劳动局锡劳综[200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10.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撤销原机构,批复后到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并收回法人证书。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凡只挂空牌子,实际不运行的科研院所同时应报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
  11.在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5年(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过渡期内享受苏政办发[2000]1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2.到2001年6月30日前下列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
  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
  无锡气动技术研究所
  无锡市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
  无锡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无锡市机电研究所
  无锡市纺织产品品种研究所
  无锡市丝绸研究所
  无锡市医药研究所
  无锡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农机研究所
  无锡市园艺水利研究所
  无锡市水产研究所
  无锡市蔬菜研究所
  无锡市茶叶品种研究所
  无锡市茶叶研究所
  无锡柑桔研究所
  无锡市泥人研究所
  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劳动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00一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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