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自来水管道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一再发生临街建筑复压供水管道,造成管道损坏事故,影响城市生产、生活正常供水。为了切实保障供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应以我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由规划部门统一安排。对已经确定的供水设施位置,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城建部门批准。
二、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的现有水源、引水河道、取水口、水厂、井群、泵站、管道、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拆除、挖坑、取土或凿眼放水,以保证安全、正常供水。因建设确需改动的,须经自来水公司和城建局批准,方可施工。 ?三、自来水的水源上游及管道附近,严禁排放污水、粪便及工业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质,以避免水源污染,腐蚀设备。 ?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不得将自备水源管道与公共自来水管道连通,以保护自来水管网水质。 ?四、建筑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和开挖施工时,要征求自来水公司的意见,弄清施工地区地下供水管网分布情况,采取防范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供水管道。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复土上,在管道两侧一公尺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在供水管道两侧建盖建筑物或埋设其他管道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违者,按有关市政管理规定处理。
过去已干扰供水管道的临时性、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建筑,应逐步拆除或改建。一时不能拆除的,应保护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一但发生管道损坏或漏水事故,占用单位应服从抢修需要,对建筑物实行部分或全部拆除。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时,应立即停工,报请昆明市城建局妥善处理。严禁擅自将供水管道截断、堵塞、拆除或埋入基础内。
七、市郊工农业新建排灌工程或其它工程,对地下管道设施要加以保护,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安全。
八、连通供水管道的消防栓,非因火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启动或放水作其他用途。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演习训练的,应事先征得自来水公司同意,方能进行。
九、对维护供水设施,保障安全供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通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按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