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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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