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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取消一批向企业收费的文件及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近年来市政府及市物价局下发的4 个向企业收费的文件予以废止,取消4个收费项目,暂停1个收费项目。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治理乱收费的重要性,立即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清理越权自行出台的收费文件,向社会公布取消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并报市政府备案。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大督办查处力度,落实好清理乱收费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附:襄樊市取消及暂停向企业收费文件及项目目录。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附:废止向企业收费文件及项目目录   

 收费文号        收费项目  

一、襄政办发[1998]58号  新增车辆再就业基金  

二、襄价房字[1998]1号   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襄价重字[1995]7号   供水设施建设资金 

四、襄政发[1991]96号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暂停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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