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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上简称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以及有关授权组织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影响重大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
  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高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或者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县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同意改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县政府。

  三、启用“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县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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