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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无纸化考试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针对我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为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无纸化考试难度较大的问题,特制定本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红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方式:
    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人,按照公安部91号令规定实施考试。
    对不识汉字、不懂汉语的人员可采用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读题人员读题并指导计算机操作的方式进行科目一考试。
    不识汉字、不懂汉语的人员应当提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试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科目一考试共100道题,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考试实行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一考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管理范围组织实施,考试必须配有专用考试场所、考试设备,考试必须有主监考员及监考员,必要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考试。
    (三)读题人员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定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同意。读题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掌握少数民族语言。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科目二、三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注销、记分和审验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实施。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考试发证。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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