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1998]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在1 2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家庭。
二、市房管局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计委、建设局、入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共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请开发。
四、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并对开发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全部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标,进入土地市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招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市场运作。项目招标过程中应明确界定配套商业用房面积比例,该部分房产允许上市出让,但应按规定将配套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并入经济适用房招标底价。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由市房管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依照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组织土地收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储用地的报批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储备用地原则上应占商品住宅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10%左右。
七、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报名参加与其资质规定的承担业务范围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标。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企业,应当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凭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向市计委和市房管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指标,向市规划局申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向市土地发展中心办理交地手续,并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等工作,并对所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户型。户型标准一般分为70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四种,其比例为:8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应占60%以上,7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少于10%,10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分别不多于15%。具体户型及比例,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把关。
九、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由市房管局、物价局负责,市建设局、住宅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按销售年度及分布区位确定,商品房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我市同等级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确定。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依照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的规定核准其购房面积,购房人必须按照核准的购房面积选购相对应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跳档选购高一档次户型。购房人选购与核准面积相对应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单套建筑面积如与核准面积有误差时应按下列办法处理:单套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出售;单套建筑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核准面积部分仍按基准价格出售,超过核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商业用房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商品房价格出售。
十、经济适用住房住宅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以商品房价格出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交因政府优惠政策的差价款。差价款标准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计委等部门在《预售许可证》核发之前共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差价款标准未经核定的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预售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与税费代收单位及开户银行签定委托收款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同时,按核定的标准将差价款缴交到市财政局指定的资金专户,不按时缴交差价款的,由税费代收单位依据委托收款协议直接划转。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初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并送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复审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申购人,应当在《福州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 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批准。
申购人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应随附经批准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十二、对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等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市房管局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主动管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要予以积极配合,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予以暂停发证。
十三、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十四、本补充通知是《办法》的补充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