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动车、发动机企业:
为落实《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函(2004)300号)的规定,我局将组织对重型压燃式汽车和发动机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简称“监控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近期对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一2001)第一阶段的重型压燃式汽车和发动机按规定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线现场检查、销售记录检查、发动机及污染物控制装置有关档案检查、成品库成品检查等。
三、 具体检查方案由监控中心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没有按规定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不达标汽车的企业,我局将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