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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要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切实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及各个决策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凡重大决策,要坚持专家论证制度,即决策方案必须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咨询、论证,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系统调研决策制度,即决策的问题必须经过系统调研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多种方案比选择优制度,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使集体决策真正落到实处;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民对行政事项的知情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二、决策范围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编制及重大调整;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工业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境保护项目。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方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项目部门)围绕决策题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综合分析整理后提出一个或多个可供决策的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专家咨询论证。市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建立决策咨询网络及专家库。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下设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科教文卫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管副市长的意见提出建设项目初步方案,由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决策需要,责成专门委员会组织5一7名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门委员会对所论证项目的各类要素,各相关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要进行深刻的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并要形成评估报告。凡专门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再提交下一个决策程序。
  (三)合法性论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
  (四)广泛征求意见。将决策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普通市民的意见。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项目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公众对预决策方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五)分管副市长把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修改,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决定是否提交市政讨论决定。
  (六)集体研究决策。完善后的决策方案及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决策,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决策监督
  (一)加强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市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进行监督,按照“依法决策是前提,科学决策是目标,民主决策是保障”的基本原则,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重新修订。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加强对重大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定、个人负责;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决策方案制定机关根据反馈信息,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方案,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政府重大决策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邀请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保密的除外),实行阳光决策。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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