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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计委等部有关《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计划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机构改革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市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意义。现将省计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做好《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高度重视《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务例分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价格鉴证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各县(区)计划局要以《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对尚未成立价格鉴证机构的县(区),要按照(国清[2003]3号)、(云计办公[2001]1056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其设置参照省计委价格认证中心的模式,以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已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的县(区),要尽快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业人员要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四、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法制教育,深刻理解《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遵守《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略)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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