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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扩权县(市)有关扩权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计划、经贸、体改)部门,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项目审批及办事程序等方面,赋予20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省直管市发展改革部门同等的权限。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项目(资金)申报、安排和下达方式。对于扩权县(市)的项目(资金)申报文件,直报省发展改革委,抄报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对扩权县(市)视同省直管市对待;有关项目(资金)的批复文件,主送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抄送扩权县(市)所在市(州)主管部门。 
  二、规划、计划及有关资料报送方式。扩权县(市)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料,在报送市(州)的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其他相关事宜。在扩大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同时,相应扩大省发展改革委发送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会议的范围。凡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发送的投资政策、项目安排、专项计划等文件,扩大到扩权县(市);对反映发展改革工作动态、经济社会重大问题调研、重大项目建设、经济形势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等信息的《情况通报》,直接发送扩权县(市);有关会议可扩大到扩权县(市)。 
  进一步扩大扩权县(市)的审批权限,旨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扩权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扩权县(市)的业务工作指导,在编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汇总有关资料时,均应包括扩权县(市);扩权县(市)要主动与市(州)汇报衔接,防止工作脱节。 
  原《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计政策[2003]639号)、《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鄂计政策[2003]861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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