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各医疗、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近一时期我省与防治“非典”相关的部分药品和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决定对部分药品和商品实行临时控制措施,并加强对市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对涉及防治“非典”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临时性的差率(利润率)控制。
(一)对预防“非典”的有关中药饮片及配方,批零差价率不超过40%;制成的汤剂,允许加包装成本费。
(二)对预防“非典”的有关抗病毒药品和涉及提高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的药品,包括消毒用品,采取控制销售利润率和经营差率的办法:
1、生产环节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2、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超过25%;
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超过25%。
(三)对口罩等预防“非典”的卫生材料,进销差率不超过25%,批零差价率不超过35%。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对与防治“非典”有关的价格举报案件,一经查实,要坚决从重处理。
四、各药品、相关商品经营者,要按此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积极配合各级物价部门进行检查,提供相关票据、资料,对无票据或拒不提供票据的被查单位,物价检查部门可按当地最低进价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