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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伪造、隐匿、毁灭执行案件的有关证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冲击、哄闹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三、严禁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任何地方、组织或个人抗拒、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禁任何地方或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滥用权力,以及以其他方式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违反前款规定,使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纪律,对执行中违法办案的人员,要追究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要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机制,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对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新闻单位应当予以舆论监督。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协助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条件。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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