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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环药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19日间,公司因对外担保和借款纠纷等共存在七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共19982.91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环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11.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姚丽萍、陈国强、张德鸿、邱铜、历任董事姜伟民,以及历任财务总监黄佳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四环药业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环药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陈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姚丽萍、陈国强、张德鸿、邱铜、姜伟民、黄佳兴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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