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泉州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泉州海港一类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进行了清理和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泉州海港口岸5个作业区(点)作为海港一类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现予以公布:
  一、厦门海港口岸(3个)
  石湖山码头作业区(18#及19#泊位),和平客运码头作业区(1-3#泊位),翔鹭化工码头作业点。

  二、泉州海港口岸(2个)
  肖厝沙格作业区,后渚港丰作业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