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健康发展,加快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前一段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开问卷听证征求各界意见结果,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用于现代远程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城镇小学杂费由现在每生每学期30--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杂费由现在每生每学期40--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80元。
(二)城镇小学借读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借读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0元。
(三)城镇小学住宿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20--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住宿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4O--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元。
二、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区所有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全部实行“一费制”,(即将杂费、课本费合并计算,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
(一)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一费制”标准为:小学由每生每年120元(每学期6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50元(每学期75元);初中由每生每年230元(每学期115元)调整为每生每年250元(每学期125元)。
(二)非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一费制”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60元(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年260元(每学期130元)。
(三)农村牧区义务教.阶段中小学实行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由每生每学期1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由每生每学期20--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元;非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由每生每学期10元调整为30元;初中由每生每学期2O--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的农村牧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从2002年秋季起,各类中小学校不准预收教材(课本)费。中小学教材(课本)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的内计费字[2002]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市以中小学课本封底标注的教材(课本)零售价格与杂费一并收取。
五、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建立收费公示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自治区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经批准的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杂费、借读费、住宿费要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六、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972号)规定,对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收费,该免收的免收,该减收的减收,对农村牧区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要减免收费,坚决把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对实行特困家庭学杂费减免政策形成的学校经费缺口,应按照自治区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收费前须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九、各级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各盟市有关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自治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