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验收工作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日政发 [2005]1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5]16号)为依据,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进行。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验收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全市验收工作于4月中旬前完成。
二、验收重点
(一)企业布局调整情况。各区县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每个区县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公司的情况;地方粮食储备库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其它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撤并重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国有资本情况。
(二)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实行身份置换情况;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补缴清偿社会保险费和职工集资款情况;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接续社会保险、档案转移管理情况。
(三) 企业资产处置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债权、债务落实情况。
(四)政策性财务挂帐剥离划转情况。政策性财务挂账从粮食企业剥离划转,由区县粮食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及时解除抵押关系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改革成本筹措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区县财政给予补助和垫付情况;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企业依法出售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等,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验收程序
(一)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先自行验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市政府收到验收申请后,从粮改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到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进行验收。
(三)验收组采取评议和现场查看等方式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情况和意见,查阅有关资料,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政府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查后做出结论,并向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进行反馈。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
3.利用改革之机故意悬空、逃废银行债务,挤占、挪用国家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尚未纠正的。
(六)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送验收工作报告,并做好迎接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复查的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改革验收任务。市政府对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或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六日